1.从事个体经营一定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除国家法规政策明确可以不需办照的(如农民个人在政府指定区域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等)以外,从事个体经营应当办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个体工商户有哪些组成形式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台湾居民在我省设立个体工商户,仅限于个人经营。
3.个体工商户一定要使用名称吗?名称该如何规范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该名称必须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 + 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营业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持工商行政管理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许可手续。
5.什么是登记前置许可
营业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在办理登记注册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这类经营项目即为前置许可项目,一般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
例如,经营餐饮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应当先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先取得质监主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先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旅馆业的,必须先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6.哪些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个人经营、家庭经营)、营业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7.执照遗失或者毁坏了该怎么办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8.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应如何办理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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