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广东省和佛山市在岗职工年均匀工资有调整,从往年7月起,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相应进步,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参保缴费额为161.44元,比以往需多交16元,灵敏失业人员团体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为363.24元,比以往多交36元。
调整后,由于2010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匀工资为40358元(月均匀工资3363元),佛山市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均匀工资37079元(月均匀工资3090元),所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相应进步。
其中,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0年度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均匀工资的60%~300%核定,即下限为10089元,上限为2018元。“其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上、上限为1818和9090元,如今为2018元~10089元。假如是城镇职工,依照团体承当8%缴费比例计算,团体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为161.44元,比以往需多交16元,假如是灵敏失业人员,按全部由团体担负计算(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8%),团体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为363.24元,比以往多交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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