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石油公司每一征税年度的支出总额, 减除本钱、费用后的余额,为应征税所得额。这里所讲的“支出总额”,包括从 协作运营中回收的消费作业费、勘探开发投资、利息和产品分红支出以及其他收 入;“本钱、费用”,包括契合税法规则的合理的物探费用、勘探费用、开发费 用、利息和消费作业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收入。 本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哪些支出该当交纳所得税? 本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下列支出的,该当交纳所得税:
(1)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在下国境外承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 在在下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引见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2)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其总机构客户)在在下国境内担任理解市 场状况、联络事务、搜集商情材料、提供征询效劳,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
(3)常驻代表机构在在下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为其他企业之间 的经济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居间引见,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上述从事代理业务或居间引见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目支出,除 了可以提供精确的本钱、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征税所得额的以外,应依照外商 投资企业和本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则,核定利润率,以业务支出的 10%为应征税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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