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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87 次 发布时间:2011年7月18日 [打印本页]


        






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3)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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