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执行事务合伙人活着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4、营业执照的正副本;
5、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6、在异地设有分机构的合伙企业应提交分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注销登记决定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税务注销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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