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 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 热力、气体在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 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 能的业务。
以上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 在内。
进口货物,是指报关进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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