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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广州财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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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发布时间:20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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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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