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纳税人提出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均应依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又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除了股份公司股票溢价转增资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由于在文件出台的1998年,当时即使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股东转让股票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来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后,其股权折股后转让股票又不征税,该项所得就永远征收不到了。因此,在出台政策的当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征税,具有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面,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对于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原本转让股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出于鼓励股票市场发展的目的,因此股票溢价转增股本自然也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股票溢价既包括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也包括不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只要是股票溢价转增资本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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