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企业出口五类商品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是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是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视同内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出口退税申报,防范出口企业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供货方销售货物不开票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由于外商延迟付款、货物退运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按照规定如期申报出口退税,需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 新规定将原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种商品其中二、三、四条,改为免税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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