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规范了政府间财政关系。改变了原来中央与地方一对一谈判确定体制的做法,财政体制全国统一。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 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看来,分税制作为中国财政体制分权化改革的分水岭,改变了中央财政的风险状态,大大减少了地方政府画地为牢的行为,是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和有助于全国统一的。然而,在中央财政困难得到缓解后,利益并没有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平衡点停留下来,相反,在控制力的逐渐强化中,一股强烈的利益需求也开始向地方反噬。 肇始于1994年的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改革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的经济格局和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状况,“跑步钱进”只是其中的一个小小缩影。分税制后,税源稳定、税基广、易征收的税种大部分划归中央。消费税、关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人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75∶25的比例分成。 周飞舟认为,分税制改变了地方政府的偏好和行为。增值税成为分税制后地方企业的主体税种,而中央和地方对此的共享分成比例为三比一,增值税收入从此成为对地方政府而言成本最高、边际收益最小的税种。由于中央并不分担企业经营和破产的风险,则包干制下地方政府大力兴办和经营企业的收益下降而风险上升了。 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现在来看,分税制已到需要调整的阶段,现在也的确到了适当放大地方财权的时刻,因为地方政府在承担社会管理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过去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不可持续发展之路也已经基本到头,改革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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