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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的处理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147 次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5日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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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不同的产品用于交际应酬是的会记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 1.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该产品同期销售价计算确定) 2.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的会计处理,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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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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