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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733 次 发布时间:2010年2月10日 [打印本页]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要求以及省劳保厅、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从200910月起,广州市(含番禺区,不包含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将实行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以下简称“全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200910月起,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


二、全责征收后,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当月缴纳。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应缴数额。如无变化可不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上月应缴数额征收。


三、全责征收后,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参保人上年度(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15日内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如不申报,地方税务机关将暂按缴费单位当年6月份应缴数额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内不变(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四、为确保业务有效衔接,我局已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定的200910月份的单位应征明细和个人应征明细为各缴费单位进行了申报工作,请各缴费单位于109-15日在地税网报系统进行数据核对,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税管员反映情况;如审核无误,自行在网报系统进行扣款操作。如缴费人未在1015日前进行审核并扣款,我局将按照已有的缴费数据进行社保费的划缴。


网报系统在10月份只提供缴费功能,11月份后开通所有功能。具体事项请留意市地税局的通知通告。


敬请广大参保人理解、支持、配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详情可拨打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或登录市地税局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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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2月10日 已被浏览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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