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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164 次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打印本页]


问:A公司主营加油站油品零售业务,在外地设有加油站,属于A公司的分公司。外地加油站销售油品后,能否由总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机构应由不同税务机关管理,使用不同的税号,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外地加油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由总公司代开。
  如果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统一开具发票,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已被浏览 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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