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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促销商品所得税如何处理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 浏览 1210 次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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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1日凌晨起,在淘宝推出的天猫“购物狂欢节”上,中国数亿网民上演疯狂大“扫荡”。网友可知,企业通过价格折扣、买一赠一、积分反馈等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 不需纳税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需纳税情形。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在此要特别注意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与按消费积分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不同处理,通过以下案例进一步说明一下。 案例分析:如一消费者在京东累计消费获得400积分,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兑换,一种是可以兑换40元京东劵使用;一种是可以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奖品为价值200元的DVD.下面来看一下此两种情况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兑换40元京东劵购买一瓶洗发水。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利用积分兑换京东劵购买商品实质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取得商品的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抽奖获得价值200元的DVD。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消费者获得的奖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有京东代扣代缴。对于个人的应税所得的确定,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据了解,京东购置DVD的价格为200元,则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元。 企业所得税 不需认定为视同销售情形。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商家打折促销以及买一赠一方式销售都不被认定为视同销售,按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收入即可。 如:商家为促销一新款电视机,电视机原价为5000元,给予5折的价格优惠,则商家应按折扣后的价格2500元确认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商家以买电视送DVD方式销售电视机,总价款为5000元,其中电视的公允价值为5000元,DVD的公允价值为500元。则商家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电视和DVD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电视、DVD的销售收入。应确认电视机销售收入=5000×5000/(5000+500)=4545元,应确认DVD销售收入=5000×500/(5000+500)=455元。 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以及根据积分抽取奖品应属于企业所得税范围内的捐赠,商家应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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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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