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修改议定
自2009年7月30日起,广州市内的所有食品销售企业,无需再领取《卫生许可证》,而将正式启用《食品流通许可证》。据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新法实施后,卫生部门将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是转为发放《餐饮业许可证》,质监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谁发证谁监管”的新模式。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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