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高检院、公安部于2001年和2008年发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涉及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新增和修正了许多的经济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执法的需要,为此,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二)》。
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此次新制定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包括:资助恐怖活动案,虚假破产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法运用资金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8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1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的内容,没有修改
●13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制定或修改
●9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刑法的规定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
●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亮点1 恶意透支偿清可不究刑责
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解读:“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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