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地税部门了解到,为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规定,广州市2009年年底结束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享受3年税收优惠政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下岗失业人员包含四类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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