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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986 次 发布时间:2010年8月3日 [打印本页]


本报北京2005年8月25日讯 记者孙勇 实习生黄丽丽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日前签发第13号总局令,公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更加注重界定损失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减少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在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以及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等方面,该《办法》分别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税务机关和企业所负责任作出了具体界定。

  为将来逐步向事后监督检查过渡,尽可能缩小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办法》将企业的财产界定为企业用于经营活动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全部资产,凡是正常销售、转让、变卖、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再需要审批。

  《办法》规定,审批程序除听证和公示外,具体申请、受理和审批要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一般是指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尽量减少审批环节,不搞层批制,上一级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受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谁审批谁负责;审批主要是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与法定条件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建议由区县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尽可能与日常检查结合进行等。

  《办法》重点明确了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审批标准和需要申报的相应证据资料,对各项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和资产永久实质性损害具体认定标准重新梳理明确,对资产评估损失和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进行了规定,第一次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作为认定企业财产损失的依据。这是规范审批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条件”、不得设定“其他”条件的要求,减少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体现法治原则。

  《办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企业财产损失扣除审批,强化事后监督,优化服务意识,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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