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对天津市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实行退(免)税试点。该试点工作开创了国内以融资租赁船舶形式出口船舶可享受退(免)税的先例。 据悉,此次试点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天津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这些企业融资租赁出口的租赁船舶将获增值税免退税资格,即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时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具体的退税办法是:对已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对该租赁船舶在承租期满后留购的出口业务,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金进度分批退税。融资租赁企业凭购进租赁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开具的发票以及承租企业支付租金的外汇汇款收账通知,到当地主管退税的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对已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并未对租赁船舶是否留购进行约定,但在融资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对该租赁船舶选择了留购的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的办法。融资租赁出口企业凭购进租赁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该租赁船舶的销售发票、所有权转移证书、海事部门出具的过户手续以及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通知》还规定,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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