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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150 次 发布时间:2010年8月27日 [打印本页]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归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全民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 法人;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工会作为上级主办单位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全民(集体)所 有制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 
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全民(集团)所有制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 其它行业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兴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6、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投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7、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8、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 清后方可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9、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 是集体企业法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注册资金最少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部分,可以分期缴 
付。超出部分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超出部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足。 
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应缴足全部注册资金,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注册大厅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因私出入 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人才中介服务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2、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 
旧货市场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营业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含营业单位)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注册成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程序 
设立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 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 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 
立入资专户(全民所有制企业无须开立入资专户,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理入资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除本告知单提到的特殊情况外,申请登记注册时,不再要求出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具验资报告,以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作为货币出资的证明,以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作为非货币出资的证明。 
(一)全民、集体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 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组织章程; 
3、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4、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提交《 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不能采取分期缴付 方式,应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 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 》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 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变更注册资金: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 
提请注意: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全额缴足后,申请增加注册资金的,增加的注册资金不再分期缴付,应当一次全额缴足。 
注册资金尚未缴足即申请增加注册资金的,增加部分应与未缴部分一并按增资前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金的,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验资报告。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申请以净资产办理增资或减资变更登记,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方式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金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不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 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 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 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主办单位确认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和税款已结清的说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 
(四)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变更隶属关系:(1)新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2)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文件或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3)隶属关系变更交接协议;(4)章程;(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6)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 证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按期缴付注册资金后申请延长或取消营业执照有效期限:(1)《内资企业分期缴资申请书》;(2)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第二联;(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非货币出资为房屋、汽车、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出具过户后的权属证明,不提交审计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2、加盖主办单位 公章的情况说明;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 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 料; 
3、《指定(委托)书》; 
4、加盖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公章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7、分支机构核准函(本市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执 
照复印件)。 
(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 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 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涉及主办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主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 新增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 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 
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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