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等(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令发布)、《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令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修订)): 1、有限公司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深圳(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有限公司”; 2、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公司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 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1、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3、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5、公司名称冠“广东”的,还须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申请登记表》、股东出资协议书、被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免予提交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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