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有关当前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应对,还是围绕“十二五”时期重大改革与发展项目的规划,举凡涉及现行税制的改革诉求,几乎剑剑指向直接税。 咋一看到这样的题目,一定会有人以为是笔误。因为,在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是有直接税设置的。起码,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便是两个重要的直接税税种。但是,在笔者看来,这只不过是关于中国现行税制的一种简单分类。严格说来,它们只具有部分意义而并非完全意义的直接税品质。 翻阅一下身边所能拿到的各种税收理论著述、教科书和工具书,可以看到,有关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概念是这样界定的:“凡纳税人不能将税负转嫁于他人,亦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同为一人,不发生转嫁关系的税种,为直接税;凡纳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于他人,亦即纳税人与负税人非同为一人,其间发生转嫁关系的税种,为间接税。”按照上述的定义来审视,以企业为纳税人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肯定要通过种种途径转嫁出去的。个人所得税,在实行代扣代缴且一定终身——不再经过个人申报而汇算清缴——的条件下,除了少许的例外,其表面上的纳税人与实际上的负税人并非同为一人。照此说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也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也罢,都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只能出现于直接针对居民个人征收且由居民个人直接缴纳的场合。显然,在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几乎找不到这样的完全符合上述品质的税种。 然而,仔细地观察一下最近一个时期的情势变化,还可以看到,无论是有关当前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应对,还是围绕“十二五”时期重大改革与发展项目的规划,举凡涉及现行税制的改革诉求,几乎剑剑指向直接税。 比如,在讨论我国税制建设的总体布局时,人们总会按照现代税收所应具有的三个基本功能——取得收入、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标准,把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稳定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作为前行的目标。鉴于不同的税收功能要由不同的税种来担负,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又具有更大的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作用,故而,让现行税制跳出相对偏重收入的“单一功能”格局、进而实现“功能齐全”目标的出路,就在于增加直接税的份额。 还如,在谈到发挥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时,人们总会提及存在于现行个人所得税身上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也总会把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希望寄托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上。鉴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根本缺陷就来源于其所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就在于变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制,一旦实行综合制便意味着直接针对居民个人征收且由居民个人直接缴纳时代的来临,故而,围绕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的谋划和追求,就在于让具有部分意义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变身于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 又如,在遇到诸如遏制房价过快增长、拉近贫富差距等方面的命题时,人们总会指望开征以物业税为代表的财产税,寄希望于通过对财产存量的征税来添加住房投资者的成本,并实现对包括收入、消费和财产等多个层面所形成的贫富差距的全面调节。鉴于物业税的开征便意味着中国财产税“缺失”状态的终结,物业税等财产税的计征,又只能建立在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和居民个人直接缴纳的基础上,故而,开征以物业税为代表的财产税的过程,也就是让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融入于中国现行税制体系的过程。 再如,在谋求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的策略时,人们总会说到现行税制对于城镇化进程的种种制约作用,也总会把调整现行税制当作推动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举措。鉴于现时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而非居民个人的缴纳,也鉴于城镇化的核心内容在于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换以及相伴而生的人口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流动,加快推进城镇化的一个关键之处,就在于让居民个人直接缴纳的税收与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对接,故而,围绕城镇化与现行税制之间关系命题的讨论,也可归结于增加直接税,尤其是增加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份额问题上。 另如,在分析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所面临的一系列体制性障碍时,人们总会把现行增值税拎出来,当作现行税制体系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一个例证。也总会把增值税“转型”之后所引发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税负失衡,当作启动增值税“扩围”行动的一个重要理由。鉴于增值税“扩围”遇到的难题之一便是其块头儿陡增,块头儿过大的增值税肯定会对税收收入或财政收入的安全性构成挑战,故而,增值税“扩围”,必须辅之于包括相应调减增值税税负、相应调增其他税种税负等相关的配套动作。在这一此减彼增的税制调整中,能够进入调增视野的,自然是目前份额偏低的直接税,特别是基本不存在的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 上述的这些情形,不过是其中的几个突出的例子。接踵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鲜有直接税?既然直接税已经成为破解当前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突破口,我们又能否尽快地治愈这一“软肋”,从而让其担负起它本应担负的那份责任? 答案可能多少有些令人沮丧。对于中国税制追根溯源的结果告诉我们,鲜有直接税的现行税制体系格局之所以形成并长期沿袭下来,并非源于我们不想要直接税,也并非是因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与税制发展规律之间发生了脱节,而是源于税务机关征不了直接税,或者说,源于税务机关尚不具备直接针对居民个人征税的能力。在当前以及“十二五”时期,我们能否最终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均衡布局,从而建立起一个“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将直接取决于税务机关能否突破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的“瓶颈”制约。 何时能征直接税?这不仅是对税务机关的一个严峻考验,也是对包括政府部门、企业、居民家庭在内的整个中国社会的一个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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