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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43 次 发布时间:2010年9月2日 [打印本页]


“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都应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一般企业直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4行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下称《主表》)的第16行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先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一(3))的第10行至第14行填报,然后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4行和《主表》的第16行填报。但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同时符合3个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但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首先应包括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之中;其次,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1行至第5行填报;最后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5行和《主表》的第17行填报。

“减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及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明确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

“减计收入”同样需要申报在“收入总额”之中;然后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6行至第8行填报;最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6行和《主表》的第18行填报。

“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减、免税项目所得”同样需要申报在“收入总额”之中;然后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14行至第32行填报;最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7行和《主表》的第19行填报。

“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国 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税额。

填报“减免所得税额”必须是在减免税额已包含在《主表》第27行的“应纳所得税额”之中,否则不允许填报“减免所得税额”。详细“减免所得税额”首先需要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33行至第38行填报;然后在《主表》第28行填报。“减免所得税额”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填报。

“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金额。

包括: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下,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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