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登记初审,省工商局审定。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国务院412号令、《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四、许可条件: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五、许可程序: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省工商局审定。 六、许可期限: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起20日内审查完毕。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三)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广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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