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标准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本条所称“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3.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4.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在30-10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 5.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6.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7.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 8.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9.从2002年1月1日开始,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年”按累计12个月计算。新办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预计销售额。 (二)申请时限 1.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若预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三个月内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将视作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办理正式认定。 3.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商贸企业暂认定期应在半年以上,工业企业暂认定期按实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认定标准的时间计算。暂认定期满提出申请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在暂认定期超过半年且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次月内申请;工业企业在实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认定标准的次月内申请。 4.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5.由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已开业的企业办理,在取消后,往前计算连续12个月实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当月提出申请。 6.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正式认定。 (三)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 4.法定代表人、办税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5.固定资产目录; 6.所有开户银行帐号; 7.经营场地资料(经营场地如属自有的,附房地产复印件;如属租赁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8.最近一期已办理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9.近期会计报表一份(新办企业应提供同销售额预测相关的资料及说明); 10.防伪税控机申购表(已购机企业除外); 11.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及总机构确定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12.盐业批发企业、进出口企业、粮食收储企业、政府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上述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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