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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014 次 发布时间:2010年9月28日 [打印本页]


近年来,广州不断加快旧城改造,猎德、冼村、杨箕村、龙津一长寿地块相继展开旧城改造,将有效改善旧城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功能。近日,记者从市地税部门了解到,旧城拆迁、新建、回迁及补偿过程涉及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税收政策,有关各方应正确处理相关涉税事项。 

   (一)开发商应注意的涉税事项主要有:开发商销售房产应按规定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房屋由开发商自行施工建造的,销售时还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开发商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缴“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旧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营业额计缴“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土地开发期间,开发商还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规定计缴土地增值税。 

   (二)被拆迁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凡经政府批准,国土房管局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土地、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市地税局表示,将继续认真落实旧城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旧城改造涉及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积极支持旧城改造建设。同时,加强旧城改造相关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应收税款及时入库。(李纪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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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9月28日 已被浏览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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