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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97 次 发布时间:2010年9月30日 [打印本页]


(一)公司 
  1、修改章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应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授权书。 
  (4)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签字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亲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董事、监事、经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领取);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股东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原备案董事签字; 
  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事签字; 
  (4)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原任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委派文件。 
  (5)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要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6)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可一并提交材料,并不再填写《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3、非货币出资到位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或发起人缴付非货币出资的证明; 
  房产、车辆、商标、专利等有权属登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非货币出资到位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非公司企业 
  1、修改章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章程修正案(出资人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主管部门(出资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同意转让或受让的文件,或者企业原出资人与现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5)企业章程(现出资人盖章); 
  (6)现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改变适用本规范; 
  因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后,现出资人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按公司法办理改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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