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
(一)下列增值税纳税人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 2、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3、税收政策规定其他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二)下列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 2、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生产性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该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和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要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5、税收政策规定其他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三)下列增值税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4、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税收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5、税收政策规定其他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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