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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955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0日 [打印本页]


一、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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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0日 已被浏览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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