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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