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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