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需出示的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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