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废止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第二十条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因此,从2004年8月19日起,如果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即使闲置不用的,也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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