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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1118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3日 [打印本页]


一、税务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时未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应先到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再到残联进行年审。

二、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残联核定,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凡未在法定年审期内参加年审的,视为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联直接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

已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从其签约账户中直接划扣保障金;其他未签订ETS协议或直接划扣不成功的用人单位,应持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纳手续;需要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到其机构所在地所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办理。

三、多收重收保障金的处理

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核后,参照税款退库办法办理,或由残联在明年应缴保障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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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3日 已被浏览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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