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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823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5日 [打印本页]


一、条件: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四、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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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5日 已被浏览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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