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所指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一)现行印花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 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个类别,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3.营业账薄。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即采用正列举的办法。 (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从1999年10月1日起,合并施行新的合同法。 (四)除了税法列举的以上五大类应税经济凭证外,在确定经济凭证的征免税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纳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缴税方式
(一)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即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1、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所谓骑缝是指粘贴印花税票与凭证之间的交接处。 2、交纳印花税有四种方法:(1)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3)按期汇总缴纳法。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4)代扣代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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