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二)审批条件 1.临时到异地(包括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2.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经营规模较大、工期较长,需要结算次数较多; 4.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保证人。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 5.发给发票领购簿。
(四)审批权限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审批期限 1个工作日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 5.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6.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保证人身份证明及担保合同; 8.经营项目合同复印件; 9.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七)决定送达,直接送达
二、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二)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本单位业务需要;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受理;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4.作出决定。
(四)审批权限 县(市)以上税务机关
(五)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企业自拟票样。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七)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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