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公司简介 业务范围 办事指南 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代理记账|广州财税代理|税务代理|工商注册|广州财税代理公司|广州代理记账公司|广州工商代理公司|广州代理记账* * *恭祝生意兴隆* * *
新闻动态
广州市国税局发出全国第..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
财税政策持续加码促进小..
月销售额3万以下小微企..
税务总局明确和细化营改..
 
您当前的位置是: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网络 浏览 795 次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 [打印本页]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二、安装使用加油税控装置有关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加油业务的各加油机必须安装加油税控装置条件。 

(二)加油机税控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安装和维修,县以上国税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测试、验收,加铅封后才能交付使用。 

(三)加油机税控装置的装置费用除按规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抵扣增值税税款。 

(四)凡使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在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广东省商品销售发票”电脑版或“广东省XX市成品油销售发票”。 

(五)处罚规定: 

1.凡未按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2.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凡违反规定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行为处理; 

4.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卓海财税为你服务:番禺财税代理|天河区财税代理|开发区财税代理|海珠区财税代理|荔湾区财税代理|白云区财税代理| 广州财税代理|广州工商代理|代理记账|代办营业执照|广州工商注册|审计验资|广州代办公司注册|广州财税公司|财税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代理记账|代理记账公司|广州代理记账|番禺代理记账|番禺财税公司|    咨询热线:  020-22361127  13711331836 陈小姐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7日 已被浏览 795
 
友情链接:
 
首页 | 公司简介 | 业务范围 | 办事指南 | 新闻动态 | 政策法规 | 客户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广州卓海财税策划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金龙城财富广场1411;广州市天河黄埔大道中259号天润大厦北1206;    粤ICP备09134043号 技术支持:三行网络
欢迎您的到来,您是第4123424位访客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