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的一式二份) (二)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个体经营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业主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的左上角)。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5)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2.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5)负责人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6)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四)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     4.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五)零散税收纳税人     因临时开票及临时征收税款而设立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不需提供上述申请资料,仅按代开发票规程要求资料提供即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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